陆文益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车辆质押未办理登记)案件代理的思考
来源:陆文益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2
浏览量:3859

民间借贷(车辆质押未办理登记)案件代理的思考

案情介绍:2014127日,被告周某烈、周某豪因投资做生意,资金紧缺,向原告农某借款20万元,被告周某烈将其夫妻所有以其妻子黄某霞名义入户的桂ASEXXX小型轿车质押给原告农某,并将轿车、车辆所有证件及购车发票交付给原告农某,双方约定还款时间,并写下借条,但是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被告都以种种理由迟迟没有履行,2014623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将质押给原告农某的小型轿车过户至原告名下以抵偿欠款,并要求原告垫付该车2014年车辆强制险及车船税3990元,原告垫付该车2014年车辆强制险及车船税费后,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由于车辆所有人黄某霞(被告周某烈妻子)拒绝提供身份证原件,使该车辆无法正常过户至原告,原告无法通过该车辆得到欠款抵偿。被告借款不还,原告追讨无果,原告找律师来代理其借款案件。了解案情后,本律师判断,其车辆抵押权在法律上并没有设立。为此,紧急启动诉讼程序,诉讼到法院,要求法院对该车辆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后被告提出调解要求。最终,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归还原告全部借款及逾期利息近25万元,案件的诉讼费级律师费也由被告承担。

风险评估:本案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事实没有太大的争议。主要在本案中,涉及较多的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在主债权合同的基础之上达成抵押合意,抵押合同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财产,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但由于双方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并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那么未办理抵押登记在实务中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未办理抵押抵押登记在法律上会导致抵押权不能设立。我国法律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生效要件,但需注意的是抵押权是否设立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权未能设立的,债权人在法律上是不能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法律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要件。在实务中,若就抵押物依法设定抵押之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又为其他债权作担保的,并且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先行设定的抵押权人因未办理登记手续,不能对抗后设立并经登记的抵押权人;或者在设定抵押之后,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出租的,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已取得抵押财产的权利人和承租人。也就是说其房产还是会被出售、出租、抵押的,无法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及建议】以不动产作为抵押财产为主债权担保的,在抵押合同签订之后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权未能设立的,债权人在债务期限届满之后就丧失了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但依法签订并成立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是由于抵押义务人的原因造成,那么抵押义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为保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顺利实现债权应当为主债权设定担保,如果选择抵押物进行担保的,应当明确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抵押财产担保的范围以及未办理抵押登记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抵押合同签订之后,为保证债权人债权到期后能够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或者对抗其他善意第三人,债权人应当督促抵押人尽快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权人应当审查抵押财产的权利归属以及权利状况,明确抵押人是否为抵押物的权利人,抵押物是否设定抵押,是否出租使用,或虽设定抵押,但先行设定的抵押权实现后抵押物的剩余价值是否能足以偿还需要担保的债权。

以上内容由陆文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陆文益律师咨询。
陆文益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62好评数5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广西百色田阳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陆文益
  • 执业律所:
    广西华尚(平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10*********57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西-百色
  • 地  址:
    广西百色田阳